【编者按】目前,地方政府发债采取财政部代理发行的模式
【财新网】(见习记者 邢昀)将于8月底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预算法修订草案仍未纳入审议议程,修订预算法,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的立法进程也随之延后。
8月15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七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将于8月24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
委员长会议确定,此次常委会会议的议程,将审议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三修改议定书》的议案等。审议议程中没有列入预算法修订草案。
由于预算法修订涉及地方政府发债问题,因此备受关注。现行预算法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为解决地方政府筹集建设资金的问题,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的呼声一直很高。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陈共对财新记者表示,因为有预算法的约束,地方政府自行发债受约束,国务院根据预算法特别条款的规定,目前采取了财政部代发的形式。“预算法是原则上的基本规定,通过国务院授权可以解决”。
2009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国务院决定,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年度发行总规模由中央政府确定,报全国人大会议审议批准后,再分配给全国各省份和计划单列市。
8月22日,财政部将代理发行2011年第五期地方政府债,本期债券为三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为23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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