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不得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设置门槛,支持民营企业利用新型金融工具融资
【财新网】(记者 陈璐)8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指出,在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
意见特别指出,要清理规范现有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的准入条件,支持民营企业充分利用新型金融工具融资。
在准入条件上,意见要求,除必须达到节能环保要求和按法律法规取得相关资质外,在注册资本、投资金额、投资强度、产能规模、土地供应、采购投标等方面,不得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设置门槛。
同时,针对目前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现状,意见提出,要积极支持和帮助产权制度明晰、财会制度规范、信用基础良好的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上市融资、开展新型贷款抵押和担保方式试点等,改进对民营企业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项目的融资服务。
此外,意见还指出,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资金等公共资源要对民营企业予以同等对待;各相关部门和各地发展改革委在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配套政策时,也保障民营企业代表参与,充分吸纳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扶持民营企业引进人才,鼓励民营企业研究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引导民间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鼓励开展国际合作。
意见强调,为避免企业一哄而上、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发展改革委应加强协调,及时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项目扶持计划、招商引资、市场需求等信息,引导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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