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发放工资可按新起征点缴纳个税

2011-08-09 12:14:00 | 作者: 来源:财新网

【编者按】国税总局明确:9月1日以后实际收到的工资、薪金所得,起征点为3500元,依据新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

国税总局明确:9月1日以后实际收到的工资、薪金所得,起征点为3500元,依据新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

  【财新网】(见习记者 邢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以后实际收到的工资、薪金所得,个税起征点为3500元,依据新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这样,很多单位8月份的工资若在9月份发放,将可按新的扣除标准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8月8日发出的公告,明确了个税是否采用新的扣除标准,以“实际取得”时间为准,即纳税人实际收到工资的时间。

  根据公告,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意味着若一些单位8月份的工资在9月份发放,将可采用新的扣除标准,起征点为3500元,依据新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

  如果某单位于2011年8月31日向一员工发放当月工资6000元,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在2011年9月份之后缴入国库,由于实际取得在9月1日前,仍执行2000元的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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