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限制出口,但不限制国内的生产和消费,WTO因此驳回中国方面的为保护环境而限制出口的主张
【《财经》记者 王真】世界贸易组织(WTO)7月5日宣布,中国的九项原材料出口限制政策违背了国际贸易规则,驳回中国方面的有必要为保护环境而限制出口的主张。
WTO的这一裁定出自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 Settlement Body)下的专家组。专家组判定中国不具有法律权利来限制九种原材料的出口。涉及的出口原料包括:铝矾土、焦炭、萤石、镁、锰、碳化硅、金属硅、黄磷、锌。
2009年6月23日,欧盟就中国对9种原材料出口实施限制措施在WTO提出与中国进行磋商的要求。美国、巴西、加拿大、日本、韩国、挪威等共14个国家地区作为第三方参与磋商。2010年3月29日,审理该案件的争端解决机制专家组成立。
中国方面的辩护理由是中国需要保护环境,中国援引了WTO第20条,即以环境保护等理由限制出口。贸易代表以及律师在WTO的听证会上表示,中国的这一声明并没有法律依据。
最终WTO专家组认为:“仅仅限制出口,而没有限制国内的生产和供应,并不构成‘保护环境’主张的有效辩护。”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治东教授接受《财经》记者专访时对WTO专家组的裁决表示认同。他认为,从法学的角度,中国的9种原材料的出口限制,方式包括出口征税、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出口商将出口合同交给出口商会审理,确实违反了中国加入WTO的协议。
陈治东进一步分析说,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书》,这些原材料未被列为可实施出口数量限制的产品,但是并不表明中国不能实施出口数量限制的措施。 “关键是,实施的条件须符合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第20条(g)项:与保护可耗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
“根据WTO的有关条款,‘保护可耗尽的自然资源’的理由并不构成出口限制的法律依据,”陈治东告诉《财经》记者,“保护环境、资源储备,目的是对的,但是采取的措施内外不一致,就被人抓了把柄。”
也就是说,矿产本身是可耗竭的自然资源,但是在限制出口的同时,需要对国内的生产和消费同样实施限制。陈治东说:“因此,如果中国不能证明其对国内生产和消费有所限制,那么就不能以保护可耗尽的自然资源作为抗辩。”
专家组早在2011年2月18日就初步做出了裁决,认为中国不具有出口限制的合法权利。而最终的裁决报告的出台则推迟了近5个月。
在WTO框架下,中国现在可就九项原材料的裁决进行上诉。如果上诉失败,中国则必须取消出口限制,否则美国和欧盟可能对中国出口的产品增收关税等报复性措施。中国也可以选择不上诉,而是通过废止、取消、修改有关的法律法规,并且把结果通知WTO以及相关国。例如,发改委或者国土资源部发文,将某项法规条例废止。
陈治东告诉《财经》记者:“虽然稀土并没有列入9种原材料之中,但是世贸组织的专家组的结论,将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中国的稀土出口配额的适法性。”
也就是说,WTO的上述裁决可能将为美国和欧盟投诉中国稀土材料的出口配额开创先例。欧盟贸易委员长德古特(Karel De Gucht)最近在布鲁塞尔一个原材料论坛上发表讲话说,原材料案将大大增强欧盟在稀土问题上提出申诉的有利地位。
中国占世界稀土供应量的30%左右,但占了全世界逾九成的稀土出口。2010年7月,商务部下达的稀土产品出口配额共计30,258吨,较2009年减少近40%。2010年9月,中国临时性地停止了向出口日本稀土的海关通关手续。此后,又暂停了出口美国和欧盟的稀土产品通关手续。
(主管编辑 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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