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我国地方债务负担尚未超出其偿债能力

2011-06-27 18:33:00 | 作者: 来源:《财经网》

【编者按】总体看,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负担尚未超出其偿债能力

  【《财经》合报道】 6月27日,审计署公布的2010年度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底,除54个县级政府没有政府性债务外,全国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共计107174.91亿元。就此数据,审计署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尘肇表示,总体看,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负担尚未超出其偿债能力。

  他介绍称,从审计结果看,至2010年底,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即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与地方政府综合财力的比率为52.25%。如果按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全部转化为政府偿债责任计算,债务率为70.45%。总体看,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负担尚未超出其偿债能力。

  但审计也发现,部分地区的债务偿还对土地出让收入的依赖较大,一些地区、行业的债务规模较大、债务负担较重;由于偿债能力不足,一些地方政府只能通过举借新债偿还旧债,有的地方还出现了逾期债务。

  陈尘肇表示,要从多个方面综合考虑,正确判断债务负担状况。一要分清不同性质的债务。不能把政府负有担保或救助责任的债务简单地都视为政府直接债务,否则可能会人为扩大政府债务的风险。二要与偿债的公共资源联系起来看。如果仅简单地依据债务规模、增长速度等指标,无法全面准确地判断债务风险程度。只有将债务余额与政府可支配的公共资源进行对比,当这些资源不足以偿还现有债务,才意味着产生了债务危机。三要看债务资金投入产生的经济效应、社会效应和生态效应等,分析债务举借与经济社会发展是否相适应,是否形成了一种良性循环。

  就此次审计发现的问题,他称,地方政府性债务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缺乏规范,大部分债务收支未纳入预算管理;部分地区和行业偿债能力弱,存在风险隐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数量多,管理不规范。

  为此,审计署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审计建议:一是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积极稳妥地处理存量债务;二是继续推进融资平台公司的清理规范,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行为;三是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实施全口径监管和动态监控。

【作者:《财经》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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