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回应清华真维斯楼:依法规定捐赠方可享命名权

2011-05-27 16:13:00 | 作者: 来源:《财经网》

【编者按】教育部门不再对学校校舍和教室命名具有审批的权力

  【《财经》综合报道】近日,清华大学第四教学楼因为被命名为“真维斯楼”,在社会各界引发争议。中国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续梅表示,教育部门不再对学校校舍和教室命名具有审批的权力。续梅是在今日举行的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做上述表示的。

  续梅表示,所以目前如果高校对捐赠的一些建筑物,如校舍或教室命名,主要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捐赠法》中规定,捐赠方对其捐赠的一些工程或者项目有可以享受命名的权利。

  1997年,当时的国家教委曾经有过相关的规定,意思是原则上不允许以企业或者个人名字冠名,特殊情况要报经上级部门批准。到了2004年的时候,国务院取消了一批行政许可权,其中也包括对于学校校舍和教室命名的审批权。

  续梅认为,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捐资助学,我们肯定是非常感谢的,至于如何冠名,以什么样的形式来进行冠名,捐赠方和受赠方可以进行商量。

  续梅建议学校充分利用民主渠道,广泛征求广大师生的意见,一定可以找到一种既能够表达对捐赠方的感谢或者进行纪念,同时又能体现学校特点和定位的好办法。

【作者:《财经》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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