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融办主任周高雄:赋予地方政府必要的金融监管权

2011-05-22 19:43:00 | 作者: 来源:《财经网》

【编者按】他认为,广东和其他省的做法有所区别,这几年广东的投资冲动期已经过去,目前并没有融资平台风险

  【《财经网》记者 王娟】  “目前,地方金融工作的难点在于缺乏行之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建议国家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地方金融立法权限,以利于地方政府更有效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金融立法及监管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周高雄在2011年的陆家嘴金融论坛上接受《财经网》记者独家采访时,做出上述表示。

  当记者提到“地方发债是否应该有自主权”时,周高雄指出,这种体制应该变革,赋予地方政府发债的权利。而目前情况却是,财政发债需要国务院代发,企业发债要由国家发改委审批,两者都管得很严,地方上存在很多需求跟资源动力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一方面是资源闲置,另一方面是需求得不到满足。中央高度集中的金融监管体制,已不能充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充分考虑到地方政府的需求、资源配置的实际要求而做到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

  对于地方债务的风险控制,他认为,广东和其他省的做法有所区别,这几年广东的投资冲动期已经过去,目前并没有融资平台风险。具体来讲,这几年广东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幅度都低于全国,已经不单纯依靠过去以投资为主导的粗放型打法,投资冲动期已经过去。而现在我们投资内容主要是发展公益事业,这本是政府该掏的钱,但广东和其他省不太一样的是,用国有资产作为基础资产,银行发行中期票据,已经充分考虑到了安全性,并不存在风险。

  他同时还指出,政府机构改革后,中央放权后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才有权,如果中央没放权,地方政府怎么想放也放不起来。

  因此他建议,首先,全国应实行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分层监管的金融管理体制。中央设立金融管理委员会,履行制订国家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制订金融产业发展规划、制订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对重点大型金融企业进行管理、监督的职能。地方政府设立金融产业厅,履行执行国家金融政策、制订地方金融产业发展规划、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培育发展区域金融市场、培育发展地方金融企业、开展金融合作、防范处置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的职能;

  其次赋予地方政府必要的金融监管权力。目前,地方金融工作的难点在于缺乏行之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建议国家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地方金融立法权限,以利于地方政府更有效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金融立法及监管工作;同时对中小金融机构的准入审批、监管权限都下放到省级政府或中央派驻当地的金融监管机构。

  最后周高雄指出,目前改革的方向大致都看到了 ,但没有发出很响亮的声音,还处于一边思考,一边试探,一边再思考,一边再互换,并没有实质性的动作产生。

【作者:《财经网》记者 王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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