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法院系统腐败窝案:一“讼托”撂倒9法官

2011-04-24 13:14:00 | 作者: 来源:新华社

【编者按】广东湛江9名丧失职业道德的法官与一个“讼托”合谋结成一条“休戚与共”的利益链,将司法公权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攫取巨额灰色利益,让法无尊

  新华社4月24日消息(记者陈先锋、王凯蕾) 法官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神,然而广东湛江9名丧失职业道德的法官却与一个“讼托”合谋结成一条“休戚与共”的利益链,将司法公权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攫取巨额灰色利益,让法无尊严。

  据湛江市纪检监察机关透露,目前涉案人员已被查处。然而暴露出的一些地方法院尤其是执行领域的贪腐违纪现象却引人深思。

  “讼托”抓经营 法官拿“提成”

  黄升二,初中文化,其貌不扬,但却被一些湛江当地人视为“能人”。这是因为他有一家湛江升二房地产公司,但该公司不卖房子只经营“诉讼生意”,即通过购买债权替人打官司赚钱。而这类人也被一些群众称为“讼托”。

  2001年底,黄升二接到了第一单“生意”。湛江市第二运输公司全权委托升二公司向法院起诉中国银行湛江分行下属的荣湛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欠款。根据双方协议,升二公司负担所有诉讼费用,诉讼所得第二运输公司与升二公司按照四六分成。

  经过运作,2002年4月湛江中院判决荣湛公司向第二运输公司支付违约欠款,但荣湛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于是,第二运输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成功追加中国银行湛江分行为被执行人,最后执行所得约900万元,其中升二公司一本万利地获得了超过500万元的巨大利益。

  黄升二表示,这单生意之所以能顺利完成,离不开湛江中院执行一庭副庭长刘宽的鼎力帮助。据湛江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刘宽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黄升二18万元的“业务提成”。

  据知情人士透露,刘宽收受的18万元贿赂是双方事前“约定”好的,即除了扣除正当的执行费用外,升二公司还要依据执行标的额度给执行法官以2%-7%的“业务提成”。

  随后,熟悉各种“规则”的黄升二逐步形成了低价购买债权,然后通过法官快速立案、快速审判、快速执行的经营套路,并在多个诉讼中获利累计超过1000万元。其中在2006年的一起诉讼案中,收受黄升二贿赂的7名法官在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表现非常“高效”,判决数日后即迅速执行结案,原告只拿到不足93万元的赔偿,而黄升二则从中谋利超过300万元。当然,黄升二也不忘向为他提供帮助的诸位法官送去金额不等的“业务分成”,同时也为新一轮“投资”做准备,俨然公司化运作。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周玉忠律师等法律界人士认为,这种诉讼生意的危害巨大,因为从中获利的法官会更加明显地表现出“有钱积极执行,无钱消极执行”,人为制造诉讼难,从而逼迫人民群众转而委托“讼托”代打官司才能获得本应获得的权益,严重冲击和动摇人民群众信法、遵法、守法的价值观,使社会各界对司法权威产生了疑虑。

  揪住一时贪念 拉拢法官下水

  目前,涉案人员已被查处。然而一个初中文化的黄升二为何能够投资诉讼牟利,他又如何将9名精通法律的“执法者”变成“枉法者”以及监督环节为何一一脱落的问题却引人深思。

  “黄升二敢于大包大揽,打很多人望而生畏的官司,是因为他有关系、有运作资金。”据湛江纪检监察部门介绍,一些涉案法官都称黄升二为“二哥”。

  而这声带有感情的“二哥”是黄升二通过沉甸甸的“银弹”攻下来的。据介绍,黄升二出手大方,除了频频请吃送礼外,还经常和一些法官打麻将,但他“手气不好”总是输钱,但有明眼人看出,这也正是黄升二的诀窍所在。一来二去,黄升二与一些法官成了“兄弟”,这让他有底气去承揽官司。

  为保证投资诉讼的高回报,黄升二不会随意接官司。“都是经过评估风险后低价购买的,最关键的是看能否执行到钱。”据知情人士介绍,在涉及荣湛公司的两起官司中,黄升二就是瞄准了荣湛公司的出资人--中国银行湛江分行,荣湛公司没有钱可执行,就想方设法追加中国银行湛江分行为被执行人。

  而在执行过程中,这些法官“兄弟”就开始大显神通,一纸民事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快速执结并将执行款迅速汇至升二公司,大赚如黄升二所说的“丰厚利润”。

  “这些法官之所以敢于这么做,除了廉政意识淡薄外,最重要的是这种违法乱纪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因为这些案件都‘合法’地经过了立案、审判、执行等法定程序,可以让他们的违法违纪行为埋藏很深,不担心被发现。”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胡静说。

  “滋生这种乱象的土壤还在于司法权力尤其是执行权高度集中导致的不良运行。”上海远闻律师事务所沈国兴律师说,在执行权高度集中的模式下,一个案件受理后,从执行措施的决定到实施,再到执行财产的处分与分配均由承办该案执行员负责,容易造成一人说了算。执行权因失去制约而日益膨胀,从而滋生出以执行权谋取私利的违法乱纪行为。

  此外,面对“诱惑与危险并存”的局面,监管的缺失也让不良法官可以轻易地与黄升二进行合谋。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郑绪华律师说,目前对法官的监督更多是停留在内部监督上,但内部惩戒制度往往难以落实到位,从而客观上纵容了法官的违纪行为。

  深化司法改革 遏制司法不廉

  司法界人士认为,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已取得了较大进展,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但是湛江法院系统“诉讼生意”的出现以及近期频发的腐败案表明我国司法体系的改革仍需进一步完善。

  “根治这种乱象,首先要减少用以转让的‘案件商品’。”郑绪华律师说,而“案件商品”之所以大量产生是由于群众自行诉讼的成本高且诉讼结果充满不确定性,甚至可能赢了官司却执行不到赔偿款,从而迫使群众愿意将“案件权益”转让给“包打赢”的升二公司以获得本应得到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导致案件权益转让的根本原因还在于执法权高度集中导致的执行难。”胡静说,因此必须要从机制上改革和完善执行机构设置,推动执行实施权与执行审查权的分离运行,建立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防止执行权力滥用,进一步缓解执行难。

  其次,就是要切断“讼托”和法官形成的利益链。而这首先要抓好反腐倡廉建设,教育法官洁身自好,时刻绷紧廉政弦,做到慎微、慎言、慎行,严格约束业外活动,谨慎交友,使黄升二们找不到突破口。

  据湛江纪检监察部门介绍,涉案法官的廉洁执法意识普遍较差,挡不住黄升二的请吃送礼以及“银弹”攻势,甚至在接受调查期间,湛江中院立案庭副庭长黄斌还拿法律“讲价”,对办案人员说“我把违纪金额加到100万,你们不要处理我,保留我的公职。”而黄升二正是抓住了这些法官的贪念,投其所好进行感情拉拢和金钱腐蚀。

  沈国兴说,法官廉洁意识不强也源于司法领域的监管体系不健全。因此建议完善内外部监督机制,尤其应该重点改进社会监督体系,通过监督制度创新将执法行为最大限度置于“阳光”之下,进而杜绝“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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