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李庄“漏罪”案撤诉的司法解释

2011-04-22 19:13:00 | 作者: 来源:《财经网》

【编者按】李庄“漏罪”案,法庭作出准许公诉方撤诉的裁定,江北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及该案审判长就此作出解释

  【《财经》综合报道】  综合新华社消息,重庆市江北区法院4月22日上午继续开庭审理李庄“漏罪”案,法庭作出准许公诉方撤诉的裁定,针对该案为何撤诉问题,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给予了解释;针对法院为何准许公诉机关撤诉问题,该案审判长作出解释。

  重庆江北区检察院详解撤诉原因

  江北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检察院在对本案提起公诉时,有充分证据指控李庄犯有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应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辩护方向法庭提交了新证据,与检察院指控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有罪证据矛盾。

  4月20日休庭后,检察院对该新证据进行了认真核实,并经院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现有证据发生变化导致指控事实和证据产生疑问。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既重视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重视有利于被告人的无罪证据。因此检方在办案过程中本着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坚持依法办案、客观公正、不枉不纵的原则,决定依法将本案撤回起诉。

  这位负责人强调,江北区检察院对本案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也体现了检察机关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的办案原则。

  该案审判长详解准许撤诉过程

  该案审判长表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庭审过程中本案证据发生变化,导致认定被告人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证据存疑,书面要求撤回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合议庭经过认真评议后认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在判决宣告前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裁定准许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该案审判长就准许撤诉作出司法解释

  同时,该案审判长还提供了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三条:变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作者:《财经》综合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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