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车船税,有何不可?

2010-11-02 07:48:00 | 作者: 来源:财新网

【编者按】针对车船的税种重复设置,目标多元且交叉,征纳税成本高;亟需合并税种,简化税制

针对车船的税种重复设置,目标多元且交叉,征纳税成本高;亟需合并税种,简化税制
  【财新网】(记者 王长勇)对车船税法草案的争议,可能超出了财税部门的事先预料。

  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车船税法草案进行初审后,将这项法律草案及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到11月1日晚22点,网上提出意见已达57339条。

  和现行的车船税暂行条例相比,车船税法草案的改革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扩大了征税范围,由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扩大到不论车船是否应向管理部门登记,都应纳入征税范围;二是改变了计税依据,将乘用车的计税依据,由现行统一计征,调整为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档计征;三是调整了税负结构,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

  目标为何?

  人们对车船税草案的争议,集中于车船税的定位和目标。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对车船税法(草案)所作的说明称,政府将车船税定位为财产税,按发动机排气量征税。重要目标是“发挥车船税应有的调节功能,体现鼓励使用低能耗、低排放的小排量汽车的政策”。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及社会公众颇多质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吴晓灵认为,车船税立法目标应该单一,要明确立法宗旨主要调财产还是主要节能减排。她认为,车船税如果定为财产税的话,在征收环节中可以考虑排放的问题,但不要把它作为最重要的标准,制定税率和征收的依据会比较简单一些。

  方新委员则认为,车船税作为财产税,计税的依据应该按照评估价值。

  对此质疑,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回应说,车船税作为财产税,计税依据理论上应是车船的评估价值。但车船的数量庞大又分散于千家万户,价值评估难以操作。一些国家选择与车辆价值有正相关关系的发动机排气量作为计税依据。按排气量征税可基本体现车船税的财产税性质,体现鼓励使用低能耗、低排放的小排量汽车的政策,从征管角度看也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据此,草案将乘用车的计税依据,由现行统一计征,调整为按排气量大小分档计征。

  谢旭人的解释并没有说服质疑者,方新认为,节能减排的导向作用,实际上应该通过燃油消费税调节,车多跑、多排放了就要多交税,这在燃油消费税里已经体现了。

  全国人大代表耿学梅认为,车船税是作为一个财产税,税法的出台是调整经济利益的一个杠杆,应该是按照它的价值,这样更能体现公平和公正。如果用排气量为标准,就不能体现我们常讲的贫富之间购车额度的大小,这就不好平衡。

  此外,众多委员及公众认为,小排量汽车的总能耗和排放并不一定就少,许多小排量汽车技术指标低,而且过度发展和使用,总的能耗和排放常常很高。使用汽车总的能耗和排放和发动机排量并不完全对等,而且目前的混合动力车和电动车,用排量作为计税依据难以客观公正。调节能耗和排放的目标,完全可以通过燃油消费税来体现。如果把车船税定位为财产税,又和目前的车辆购置税有些重复,车辆购置税就是按购买价的10%来一次性征收。

  对比政府和公众意见的差异可发现,针对车辆购买和使用,政府征税已有三种,即购买环节征收车辆购置税,完全以价格为征税依据,价高税高,体现价格调节;在车辆使用环节,有燃油消费税,税负和车辆使用完全相关,也完全和能耗、排放对应。而在保有环节征收车船税,试图既体现财产税性质,又体现节能减排目标,结果是既不能和财产税契合,有难以和节能减排对应。

  因此,车船税立法,需要对现有车船税种进行整合,目标应该是合并税种,简化税收目标。对车辆购置税强化其财产税功能,借鉴车船税草案的分档次征收模式,设立多档税率,收入依然归中央财政。

  节能减排的功能实现,应该通过改革完善燃油消费税来实现,将燃油消费税征收由生产环节改为燃油零售环节,燃油消费税收入由现行的中央税划为地方税。完善后,燃油消费税完全和使用重合,也就是完全体现车辆的能耗、排放量和对道路使用的程度,也可解决按排量征税时,如何处理混合动力车和电动车的难题。

  这样,对车船税草案的争议也有了新解,即车船税这一重复设置、目标多元且交叉的税种,还有无存在的必要。取消车船税,有何不可?

针对车船的税种重复设置,目标多元且交叉,征纳税成本高;亟需合并税种,简化税制

  由暂行条例到法律

  从税收立法的角度,将现行由国务院颁布的车船税暂行条例,升级到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法律级次得以提高。

  目前,中国征收的19个税种,除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依据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其余17个税种,征收依据均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导致这一现状的原因,是1985年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

  根据2000年立法法的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属于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按立法法此项规定的精神,中国现行17个税种的行政法规,必须提请立法机关重新制定法律。

  正是这一背景下,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将车船税立法作为2010年重点立法项目,这也是第一部进行立法的地方税种。作为前期准备,2007年国务院将原“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车船税,颁布施行车船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财税部门选择车船税暂行条例,作为首部提升法律级次的地方税种,认为其“立法的条件基本成熟”。但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和社会各界的反应来看,对车船税草案的争议,远远超出了法律起草部门的预料。■ 

来源:《车船税法》(草案)
来源:《车船税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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