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监督管理工作 推进经济高质发展

2026-04-26 21:53:19 | 作者: 来源:

【编者按】近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旨在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

近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旨在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遏制乱发文、出台“奇葩”文件的情况,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意见》主要内容明确坚持基本框架不变,不折不扣落实通知各项工作和要求,与国家保持高度一致;同时,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各地、各部门在贯彻212号令和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充实完善相应内容;如增加了准确把握和识别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增加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行政性、对象不特定性、普遍约束力、反复适用性、强制性、外部性的特点内容。同时要求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根据其概念、特征;强化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要求,结合212号令的规定和我省工作实际,明确只有依法确定或者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才能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结合212号令规定,重申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起草调研、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登记编号、公布、备案的法定程序制发,对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社会效益、法律纠纷、财政金融和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存在风险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强调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编号公布,结合212号令相关规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明确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加强督查考核,充分发挥政府督查机制作用,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的内容,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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