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旨在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推...
近日,《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旨在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
《公告》明确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第一条中规定的“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对符合第一、二、三条规定的商品,企业应当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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